权益丨企业任意调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2018-09-05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时常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但是,调岗并非易事,企业不免会碰到来自员工的阻力,因而,由于调岗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关于工作调岗的那些事!
案情
2012年3月,陈某应聘至某集团下属能源公司负责外操工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将合同续订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能源公司未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3月,能源公司发布通知,要求陈某到公司下属的CNG母站工作,如不服从安排则按旷工处理。考虑到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都发生变化,陈某不同意调岗,之后陈某离开岗位停止上班。
2016年4月,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向能源公司邮寄律师函,表示陈某以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能源公司签收该邮件。为维护合法权益,陈某提起劳动仲裁。
请求
请求能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焦点
能源公司要求陈某到下属的CNG母站工作,如不服从安排则按旷工处理的做法是否合法?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要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果
裁决能源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评析
1能源公司要求陈某到下属的CNG母站工作,如不服从安排则按旷工处理的做法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本案中,公司变更与陈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涉及陈某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与陈某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但从公司向陈某发送的通知看,此次调岗系公司的单方安排,且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充分而有效的协商,在双方未经平等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直接对陈某作出旷工处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要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陈某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行使了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并向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情形,故公司应该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多点内容
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外,用人单位调岗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应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岗位及待遇继续履行。
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企业可否随意调岗降薪?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充分举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确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目标。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定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考核制度并公示或告知员工。
3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告知员工,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为不胜任工作并可据此调整工作岗位。
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对其调岗的,也应注意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员工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但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合同的约定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