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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在职职工(津贴+重疾)互助保障温馨问答
2021-04-26

  为进一步推进“在职职工(津贴+重疾)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使全市在职职工充分了解互助保障规定,明确保障内容和条件,知悉申请规定和流程,确保互助保障活动有效惠及患病职工,缓解患病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在职职工(津贴+重疾)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进行解读,供大家参阅。

 
  问: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注: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只接受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问:参保条件和方式是怎样的?
  答:
  1.会费标准为每人80元,保障期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2.会员所在单位续保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问:参加本活动有哪些待遇和相关规定?
  答:
  (一)住院津贴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活动观察期为30日,首次参加的会员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会员观察期内住院治疗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会员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按照每日5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最多不超过4500元;本活动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会员在互助保障活动生效后扣除观察期的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扣减 3日, 为计算住院津贴的有效天数。
  3.互助保障期内因病住院且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的会员,会员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可以领取每日40元,最多不超过36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
  4.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津贴互助金,办事处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会员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5.会员在观察期因病住院治疗的,或在活动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保障有效期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计算会员应当领取的住院津贴。
  6.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津贴时间计算上视同一次住院。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二)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1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0元重大疾病互助金,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2.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5类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措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恶性肿瘤
 
  问:有哪些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答:
  1.原位癌;
  2.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6)白血病
  (7)良性脑肿瘤
  (8)严重烧、烫伤
  (9)瘫痪
  (10)多个肢体缺失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2)双目失明
  (13)语言能力丧失
  (14)重症帕金森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问:申领互助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1.会员需提供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住院)全套病例、医保费用支出经算表、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案首页、入(出) 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问:本活动还有哪些其他约定事项?
  答:
  1.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2.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